1、大陸居民在臺期間因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過期、遺失、損毀、被盜搶等情形導致無有效出入境證件返回大陸的,以及在臺灣出生的大陸居民子女需返回大陸的,可通過兩岸民間機構、臺灣地區(qū)出入境管理部門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局提出申請,并提供擬入境的具體時間、所乘坐交通工具班次及入境口岸等信息。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局核實后,通知有關航空(船舶)公司允許申請人搭乘返回,入境時由口岸出入境管理機構為其簽發(fā)一次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證。
2、申請人也可委托大陸親屬向原證件簽發(fā)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由原證件簽發(fā)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核實后予以協(xié)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