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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辦外籍人員子女學校審批

來源: 省教育廳    發(fā)布時間: 2016-07-26 09:55    編輯: 蔣文彬         

  項目編碼:QHXZSP1-3-008

  項目名稱:開辦外籍人員子女學校審批

  辦理時限:120個工作日

  監(jiān)督投訴電話:0971-6300762(教育廳法規(guī)處)

  審批類別:行政許可

  審批部門:青海省教育廳

  設定依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20項(國務院令第412號2004.6.29)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附件2:第5項(國發(fā)〔2012〕52號)

  辦理地點:國際合作交流處

  服務電話:0971-6310575

  開辦外籍人員子女學校審批(63000000MZ-XK-0001)

  一.行政權力公開表:

  事項編碼

  事項分類

  行政許可

  事項名稱

  開辦外籍人員子女學校審批

  行使依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2004年6月29日)原國家教育委員會《關于開辦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的暫行管理辦法》(教外綜〔1995〕130號)《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fā)〔2012〕5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外國人在華工作有關規(guī)定。

  辦理主體

  省教育廳

  申辦主體

  1.企業(yè) 2.組織

  項目類型

  承諾件

  項目子項

  受理條件

  1.在中國境內合法設立的外國機構、外資企業(yè)、國際組織的駐華機構和合法居留的外國人,可以依照原國家教育委員會《關于開辦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的暫行管理辦法》申請開辦外籍人員子女學校。

  2.學校以實施中等(含普通中學)及其以下學校教育為限。

  3.學校招生對象為在中國境內持有居留證件的外籍人員子女;學校不得招收境內中國公民的子女入學。

  4.學校的課程設置、教材和教學計劃,由學校自行確定。

  5.辦學經費由申請人自籌解決。

  6.申請開辦學校,需具備以下基本條件:(1)有相應規(guī)模的生源和辦學需求;(2)有適應教育教學需要的師資;(3)有必要的場地、設施及其它辦學條件;(4)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wěn)定的經費來源;(5)申請人證明文件;(6)學校校長、董事會成員名單及其資格證明文件;(7)擬建學校的設施、資金、校舍、場地、經費來源及有關證明文件;(8)師資來源。

  申辦材料

  開辦申請書;學校章程;申請人證明文件;學校校長、董事會成員名單及其資格證明文件;擬建學校的設施、資金、校舍、場地、經費來源及有關證明文件;師資來源。

  法定期限

  20工作日

  承諾期限

  20工作日

  收費標準和依據

  不收費

  申辦流程

  攜帶相關資料到中心教育窗口先受理。然后交由相關領導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辦結。

  辦理部門

  青海省教育廳國際合作與交流處

  辦理地點

  **市**路行政服務中心教育廳窗口

  聯(lián)系電話

  0971-

  權力運行流程圖流程

  {繪制權利運行流程圖}

  服務指南

  服務表格

  是否發(fā)證件

  是

  監(jiān)督電話

  0971-*******(監(jiān)督電話不能和聯(lián)系電話相同)

  常見問題解答

  無

  是否行政服務中心事項

  是

  在線辦理鏈接

  備注

  服務表格

  序號

  服務表格名稱

  電子文檔名稱

  申辦材料列表

  序號

  申辦材料名稱

  1

  開辦申請書

  2

  學校章程

  3

  申請人證明文件

  4

  學校校長、董事會成員名單及其資格證明文件

  5

  擬建學校的設施、資金、校舍、場地、經費來源及有關證明文件

  6

  師資來源

  開辦外籍人員子女學校外部流程圖

權力運行流程圖

內部流程圖

崗位說明(要和內部流程圖各環(huán)節(jié)對應起來)

 

 

序號

崗位名稱

崗位職能

辦理人員

辦理期限

承諾期限

是否風險點

風險點描述

風險點防控措施

1.

受理

審查申請材料是否齊全,申請單位,符合發(fā)《受理通知書》

趙虎

孔繁潔

5天

5天

 

 

 

 

2.

審核

審核提交材料并對申請單位進行實地評估

國際合作與交流處

10天

10天

實地評估時收取好處費

邀請有關專家進行評估

3.

辦結并備案

審核無誤的給予批準,并報教育部備案

國際合作與交流處

5天

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