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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地方志辦公室關于印發(fā) 《青海省地方志資料年報制度(試行)》的通知

    時間:2016/09/06 11:00     已瀏覽:60989 次  

    青志辦〔2016〕40號

    各市(州)、縣(市、區(qū)、行委)地方志辦公室,省直各機關單位地方志工作機構:

    地方志書作為資料性文獻,資料的全面、系統(tǒng)、準確是編修地方志書的基本要求。為及時搜集和保存地方志資料,做好下一輪志書編修的基礎工作,為地方志資源的開發(fā)利用提供資料保障,根據(jù)省政府辦公廳《青海省地方志事業(yè)發(fā)展“十三五”規(guī)劃綱要》關于加大依法收(征)集地方志資料力度,建立全省地方志資料年報制度并形成常態(tài)機制的要求,我辦制定了《青海省地方志資料年報制度(試行)》,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學習,切實貫徹落實。


    青海省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

    2016年9月5日



    青海省地方志資料年報制度(試行)


    第一條 為促進我省地方志資料搜集和整理工作制度化、規(guī)范化,實現(xiàn)地方志事業(yè)的永續(xù)發(fā)展,根據(jù)《地方志工作條例》和《青海省地方志工作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地方志資料年報(以下簡稱資料年報)工作的主要任務是按年度全面搜集、整理、匯編和撰寫第二輪地方志書下限年后自然、政治、經(jīng)濟、文化、社會、生態(tài)等各方面的資料。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強對資料年報工作的領導,將資料年報工作所需經(jīng)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qū)域資料年報工作的規(guī)劃、組織、指導、培訓和督促檢查,制定資料年報征集綱目與編寫規(guī)范,確定承報單位,組織對年報資料的審查驗收與整理、匯編,指定專人、專室集中妥善保管年報資料。

    第五條 各級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yè)單位、其他組織和上級駐地單位為年報資料承報單位。承報單位應把資料年報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計劃,明確工作部門、人員,按要求搜集、整理、匯編、撰寫和報送本單位、本行業(yè)年報資料。

    負責資料年報的工作人員應熟悉本單位、本行業(yè)情況,完成相關業(yè)務培訓,掌握資料年報的業(yè)務要求。

    第六條 年報資料主要包括概況資料、大事記資料、專題資料、人物資料、文獻資料、圖片音像資料及其他具有存史價值的資料。全面客觀準確反映本地區(qū)、本行業(yè)、本部門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情況。

    第七條 承報單位要拓寬年報資料搜集渠道,除檔案資料外,注意搜集媒體資料、口述資料和實地調(diào)查資料等。必要時,地方志工作機構可以購買社會服務的方式向社會組織、民營企業(yè)等征集年報資料。

    第八條 年報資料以第二輪地方志書下限年為起點逐年報送,保持年度資料之間的連續(xù)性。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應于每年3月底前下達本行政區(qū)域上年度資料年報工作任務,承報單位應于每年9月底前完成年報資料的搜集整理并報送同級地方志工作機構審查驗收。地方志工作機構應于30個工作日內(nèi)完成審查驗收。如果未通過驗收,承報單位應于30個工作日內(nèi)按要求完成修改并再次報送。

    第十條  2016年起的年報資料,自2017年起逐年報送。第二輪地方志書下限截止年份至2015年的年報資料,應于2018年底前完成報送。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應逐年通報各有關單位資料年報工作完成情況。

    第十二條  省地方志辦公室應逐年通報省直各部門、單位資料年報工作完成情況,并制定資料年報制度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應及時制定本行政區(qū)域資料年報制度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